INTEGRITY AGREEMENT
廉洁协议
本协议是中视博朗与所有合作伙伴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准则,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合作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及经济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双方的业务往来符合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商业欺诈,在守法、诚信与廉洁的基础上营造健康、友好的商业环境和合作关系,防范发生任何损害双方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完全认可并同意签署此廉洁协议,以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执行。
一、一般性条款及名词解释
1.双方承诺并保证在业务合作中均已采取并且始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防止其自身或任何代理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从事任何违反诚信公平交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洗钱等相关行为。
2.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历史上已经发生的、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及将来拟合作或继续合作的,涵盖了业务合作的前期商谈、接触、协议的签署、协议的履行以及合作关系的保持等全过程,也不论这些业务合作最终实现与否。
3.任何代理人身份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雇员、代理人、分子公司、办事处、代表、分包商以及关联公司等,无论其是否知晓该等代理/代表行为。
二、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1.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严禁出现下列违反诚信公平交易和廉洁从业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1)虚假资质:一方故意隐瞒企业真实资质情况,向另一方提供伪造、变造或失效的招标文件、行业资质或其他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商业贿赂:对另一方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赠予或非公允价值给予)未经报备的合作业务范围外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股份、红利、礼金、礼品、娱乐活动票券,特别折扣或样品,供货商支付的旅行、餐饮、娱乐、合作业务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3)利益冲突:双方开展合作时或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于对方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参股、任职、兼职或获取其它利益(但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在前述限制),而未向对方进行报备说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 一方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谈判人员、管理决策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股份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上市公司不适用),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② 一方的员工以及其直系亲属在对方或其关联公司就职(包括专职或兼职)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业务合作或对具体业务合作产生影响的,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提交正式书面说明。
③ 一方引入另一方离职人员,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进行书面报备。
④ 如一方系另一方离职员工创立、参股或担任重要管理岗位的公司,成为另一方代理商前或者在代理期间发生前述事项,其在具体业务合作前未向对方进行书面报备。
⑤一方员工或其亲属以任何理由与另一方(含关联单位)人员或其亲属有任何形式的私人经济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借贷资金等。
(4)串标围标:在一方业务范围内,其员工授意另一方配合进行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5)非法洗钱:一方以与对方进行业务合作为名进行或试图进行各种洗钱行为,或者利用与对方的合作关系来试图隐瞒非法资金来源。
(6)商业秘密:一方通过与另一方进行恶意业务合作或通过(试图通过)与另一方进行业务合作来侵害另一方知识产权、商业信息、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2.一方有责任接受另一方对在合作期间诚信和公平交易保证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另一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
3.一方如果在业务合作中发现任何违反或者试图任何违反诚信公平交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关于反贿赂、反贪污、反洗钱等相关行为,可向另一方反映。对于任何举报行为和举报者,接收举报的一方应予以保密。